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文件
滬住建規范〔2022〕14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上海市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特定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不斷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本規定所稱的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是指使用預制混凝土構件(以下簡稱“預制構件”)通過可靠的連接方式裝配而成的混凝土結構工程。
第三條 建立健全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標準體系、技術體系、產品體系等。參建各方應當積極推動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體系建設,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術協同設計施工和全生命周期管理,開展技術質量管理培訓,提升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
第四條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連接方式和安裝順序,應當保證施工過程結構構件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以及結構整體穩定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及預制構件安裝質量、防水密封材料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開裂、滲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首要責任,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工程質量管理責任,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工作的協調管理,建立健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追溯管理體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現行《全國建筑設計周期定額》《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定額(建筑、市政、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科學確定工程建設工期,并將合理的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直接發包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內容。不得隨意壓縮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其中設計周期不得低于周期定額的70%,裝配式混凝土建筑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原則上不少于8天/層。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設計深度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設計深度不符合要求的,審查不予通過。涉及主體結構受力構件截面、配筋率,預制構件鋼筋接頭連接方式,夾心保溫板連接件,防水等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工程總承包等專業化項目管理模式,優先考慮具有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構件生產、施工一體化能力的企業參加項目建設;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企業開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全過程咨詢工作。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支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對預制構件等涉及結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材料違規直接發包,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當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預制構件或者指定其生產商、供應商。建設單位可以督促施工單位選取與工程要求相匹配的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對施工單位選定的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的產品生產過程進行質量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編制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方案,并開展分析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工程實施策劃、設計、工期、預制構件質量、施工質量管理等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對預制構件進行駐廠(場)監造,督促監理單位對預制構件生產過程進行檢查和監督,形成相關工作記錄,并根據駐廠(場)監造的工作量增加相應的監理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預制構件生產單位進行設計交底、首件生產驗收和首段安裝驗收。應當對同類型主要受力構件和異形構件的首個構件進行驗收,并按照規定留存相應的驗收資料,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批量生產。應當在施工現場選擇轉換層等具有代表性的單元進行首段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全面施工。首件生產驗收表和首段安裝驗收表詳見附件1。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鋼筋套筒灌漿連接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每個單體工程抽檢比例不少于0.5%,且不少于50個點,每個標準層應當抽檢不少于5個預制豎向構件,每個構件上應當抽檢不少于2個灌漿套筒;現澆與預制轉換層的預制豎向構件抽檢比例應當為標準層的兩倍。如果檢測結果不滿足有關要求,應當加倍抽檢,仍不滿足要求的,應對單體工程范圍內套筒灌漿飽滿性全數檢查。應對存在灌漿缺陷的所有套筒在補灌后進行灌漿飽滿性復檢,并采用技術手段確保結構安全。
第十四條 住宅工程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應當約定設計和施工階段的項目風險管理內容。保險公司聘請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及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人員,應當重點檢查送審查的設計文件編制深度,以及與主體結構質量安全、開裂、滲漏等有關的內容,并編制設計質量風險檢查報告。建設單位收到設計質量風險檢查報告后,應會同設計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章 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遵循少規格、多組合的原則,開展建筑平面、立面、構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標準化設計,統籌建筑結構、機電設備、部品部件、裝配施工、裝飾裝修。鼓勵通過建筑信息模型技術(BIM)等手段實現多專業一體化正向設計,避免二次拆分。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不得將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圖設計內容違法分包。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現行《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上海市裝配式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標準》等規定,并滿足預制構件制作詳圖編制和安裝施工的要求。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結構專業設計圖紙包括結構施工圖和預制構件制作詳圖。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施工圖除與一般現澆結構相同的部分外,還應包括裝配式結構專項說明、預制構件布置圖、預制構件模板圖和配筋圖、預埋件布置圖、節點連接詳圖等。
預制構件制作詳圖包括預制構件制作、運輸、存儲、吊裝和安裝定位、連接施工等階段的復核計算和預設連接件、預埋件、臨時固定支撐等設計內容。該詳圖可以由主體施工圖設計單位設計,也可以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并由該單位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加蓋其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出圖章或技術章。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施工圖設計單位還應當對預制構件制作詳圖進行蓋章會簽,確保其荷載、連接以及對主體結構的影響符合主體結構設計的要求。
第十八條 設計文件應當明確以下內容:結構保溫一體化預制構件的連接件使用年限與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相同;不同部位防水的設計工作年限(不少于25年),防水構造要求,防水材料耐久性,密封膠打膠厚度、寬度等指標要求;同層灌漿與隔層灌漿的關鍵控制點、時間節點、施工要求。
鼓勵采用高位出漿孔等技術措施提高灌漿質量,不應采用可能存在裝飾與保溫材料脫落隱患的外墻系統。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編制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項目常見質量問題防治專篇,重點對預制構件與現澆混凝土結構接縫處可能產生的開裂、滲漏提出相應措施。同時應當對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注。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會上,向有關單位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交底內容包括:預制構件質量及驗收要求、預制構件鋼筋接頭連接方式,預制構件制作、運輸、安裝階段強度要求,質量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設計文件中明確的節點、事項和內容,提供現場指導服務,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問題。必要時,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總體平面布置、墻體布置、預制構件布置等內容進行現場指導。當預制構件在制作、運輸、安裝過程中,其工況與原設計不符時,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工況進行復核驗算。
第四章 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預制構件進行備案,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設工程。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對其承接的業務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嚴禁違規貼牌生產。預制構件產品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
第二十三條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施,并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必要的試驗檢測能力,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主要原材料以及與預制構件配套的鋼筋連接用灌漿套筒等進行質量檢測。預制構件生產單位自行實施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質量等檢測的,其試驗室條件、檢測人員、檢測資質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預制構件使用的保溫材料等部品部件應當采用見證取樣,并應復檢合格。取樣員、見證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
第二十四條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等,編制預制構件生產方案,包括生產工藝、模具方案、生產計劃、技術質量控制措施、成品保護、堆放、運輸方案,以及預制構件生產清單等,預制構件生產方案應當經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置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一線技能崗位工人等。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配備具有工程類高級及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并配備不少于8名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專及以上的質量管理人員。
從事預制構件質量檢驗、資料管理、模具拼裝、鋼筋綁扎、混凝土澆筑、成品修補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五條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建筑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制作過程質量控制,做好隱蔽工程驗收及相關前置試驗工作,形成隱蔽驗收記錄和影像資料。
預制構件采用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時,應當在預制構件生產前進行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的抗拉強度試驗,每種規格的連接接頭試件數量不應少于3個。
預制構件單位應當加強預制構件出廠(場)質量檢驗管理,重點檢查預制構件外觀尺寸、外露鋼筋規格和尺寸、結合面粗糙度,以及灌漿套筒和線管線盒是否堵塞等內容。
預制構件混凝土強度應當符合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要求,其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于設計要求的,應由主體設計單位出具變更,并應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通過。
第二十六條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制構件質量追溯制度。預制構件應具有生產單位名稱、制作日期、生產地址、品種、規格、編號(可采用二維碼等形式)、合格標識、工程名稱等信息的出廠標識,出廠標識應設置在便于現場識別的部位,標識不全的構件不得出廠。預制構件應按品種、規格等分區分類存放,并按照規定設置標牌,同一項目的標牌采用同一顏色。
第二十七條 預制構件交付時,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包括:主要原材料質量證明書、復驗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預制構件質量保證書(出廠合格證)等構件質量證明文件,外省市預制構件,還需提供預制構件質量監督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構件質量驗收資料。
第二十八條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和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包括對預制構件生產加工場地全覆蓋的視頻監控系統和預制構件產品質量管理系統,其數據標準及接口等應滿足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信息化監督管理要求。
預制構件產品質量管理系統應包含以下內容:設計文件,原材料、部品部件等采購信息,原材料及部品部件、隱蔽工程和構件出廠相關質量驗收信息,管理和生產人員信息等。應形成具有唯一性標識且包含以上內容的“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質量一碼通”數字質保書,實現預制構件設計、生產、運輸、進場等過程的質量追溯。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等,落實質量責任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的規定;施工方案的內容應符合現行標準《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DGJ08-2117)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完善臺賬管理,按照規定對預制構件的標識、外觀質量、尺寸偏差、粗糙度以及預埋件數量、位置等進行檢查、記錄,并將預制構件質量證明相關資料按照規定歸檔。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現行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對建筑材料和結構實體進行檢驗。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對預制構件進行結構性能檢驗。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編制鋼筋套筒灌漿專項施工方案。框架結構一般為同層灌漿,即在本層頂板澆筑完成后,上一層柱施工前灌漿;剪力墻結構應當及時灌漿,連續未灌漿層不得超過3層。
施工單位應當在灌漿過程中,按照規定使用方便觀察的工器具監測灌漿情況;灌漿完成后,采用可視化設備自檢,抽檢比例不少于30%。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防水專項施工方案,并經監理機構審批后方可實施。應重點加強預制外墻板拼縫處、預制外墻板與現澆墻體相交處等節點防水和保溫的施工質量控制。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置技能工人。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構件安裝、灌漿、打膠等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裝配式建筑施工人員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有關證書可在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rsj.sh.gov.cn)查詢。
在首次灌漿前,施工單位應當制作灌漿樣板件,按照規定進行接頭工藝檢驗,工藝檢驗應模擬現場施工條件,接頭制作應由現場灌漿隊伍完成。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信息化管理制度。穩步推進“預制混凝土構件安裝質量一碼通”在施工中應用工作,其內容包括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安裝、灌漿、檢測、管理和施工人員等信息。采用影像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套筒灌漿工序全覆蓋的質量監管。施工信息化系統數據標準及接口等應當滿足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信息化監督管理要求,與“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質量一碼通”信息有效銜接,實現預制構件生產、施工質量全過程可追溯。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監理規劃,明確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中采用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的具體范圍和事項,并根據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體系、構件類型、施工工藝等特點編制構件生產和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報建設單位。
第四十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監理標準》(DG/TJ08-2360)和合同約定對預制構件的生產質量進行監理,對其隱蔽工程和成品進行全數驗收,留存相應的驗收記錄和影像資料。駐廠(場)監理人員應當具備土木工程類專業背景,配備數量與預制構件工程量相適應,每個構件廠每6000立方米生產量應配置不少于1人。
第四十一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預制構配件等進行檢查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四十二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加強關鍵環節、關鍵部位的旁站及巡視等工作,加強對安裝、灌漿、打膠等環節的監理力度,留存相應的驗收記錄和影像資料。
第四十三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平行檢測,重點加強灌漿料、灌漿飽滿性、密封膠等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市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強化對建設、設計、構件生產、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相應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監管。質量監督機構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編制項目質量監督方案。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的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納入本市建筑業信用體系統一管理,建立健全預制構件生產單位誠信考評、信用懲戒等工作機制,強化信用約束。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相關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將項目負有責任的參建方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將其參與的項目列為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重點。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暫停施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對首次供應不合格構件的生產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規定予以處理。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的,自責任認定之日起,責令其開展為期3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將其列入構件質量警示名單,并對其新承接本市建設工程預制構件業務情況進行重點監管。
第四十七條 實行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制度。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參建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相關事實或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整改不符合要求等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給予招投標等建筑市場方面聯動行政處罰,并按照相關規定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運用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充分發揮各有關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質量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實現設計、預制構件生產、施工全過程質量監管。
第四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有關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涉及工程質量管理業務活動的指導、監督。鼓勵行業協會在人才隊伍建設、技術支撐、首要質量責任和主體責任落實、行業自律等方面發揮作用,鼓勵保險公司及風險管理機構在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設計、預制構件生產、施工階段的項目風險管理工作中發揮作用,實現工程質量社會共同治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鋼結構和木結構中使用的預制混凝土構件,以及在外省市生產供應本市的預制構件的質量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各有關單位還應遵守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要點(附件2)和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質量技術管控要點(附件3)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首件生產驗收表、首段安裝驗收表
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要點
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質量技術管控要點
編 號:
工程(樓號)預制混凝土構件首件生產已完成,生產方案、質保資料、首件生產工藝總結等已完備,自評合格,請予驗收。(符合要求請打√) 附件:企業生產經營相關資料 □ 砂、石、水泥、鋼筋原材料及配件進廠及復驗資料 □ 生產方案、技術質量交底及相關管理資料 □ 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資料 □ 首件生產工藝總結 □ 其他 □
單位技術負責人: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章): 年 月 日 |
施工單位意見:
項目經理: 施工單位(章): 年 月 日 |
設計單位意見:
設計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章):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意見:
總監理工程師: 監理單位(章):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意見:(打√) □不同意通過驗收 □同意通過驗收,可按方案生產 項目負責人: 建設單位(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五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一份。
首段安裝驗收表
編 號:
工程 (樓號)首段安裝已完成,施工資料、施工方案、首段安裝施工總結等已完備,自評合格,請予驗收。(符合要求請打√) 附件:現場人員、工況符合要求 □ 材料構配件及設備進場報審資料 □ 施工方案及相關管理資料 □ 首段安裝施工總結 □ 其他 □
項目經理: 施工單位(章): 年 月 日 |
設計單位意見:
設計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章): 年 月 日 |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意見: 單位技術負責人: 生產單位(章):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意見: 總監理工程師: 監理單位(章):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意見:(打√) □不同意通過驗收 £同意通過驗收,可按方案施工 項目負責人: 建設單位(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五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一份。
附件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要點
一、建筑專業
(一)建筑平面圖中應采用不同圖例,注明預制構件位置和預制構件的板塊劃分位置。
(二)預制墻板拼縫應注明定位尺寸、縫寬,重點關注泄水管布置及防水連接構造、拼縫處保溫構造等內容。
(三)預制外墻應注明外墻外飾面做法,如采用反打面磚、反打石材等工藝,需明確鋪貼排布方式。
(四)墻體剖面圖中,應采用不同圖例表達預制部分與現澆部分。
(五)裝配式裝修的項目,應采用不同的圖例明確各項技術的實施范圍,并計算其應用比例。
(六)明確密封材料品種、類型、級別、規格、性能指標等要求。
二、結構專業
(一)結構施工圖的結構設計說明中應包括:預制構件種類、制作和安裝施工說明,包括對材料、質量檢驗、運輸、堆放、存儲和安裝施工要求等;預制構件制作詳圖的設計要求,包括預制構件制作、運輸、存儲、吊裝和安裝定位、連接施工等階段的計算復核要求和預設連接件、預埋件、臨時固定支撐等。
(二)結構施工圖中應包括:預制構件的平面布置圖,包括預制構件編號、節點索引、明細表等內容;預制構件模板圖、配筋圖、連接構造節點圖等內容。
(三)注明連接部位的附加連接鋼筋規格和構造要求,如邊緣構件和梁端抗剪鋼筋、密拼板縫附加鋼筋、抗扭腰筋等。
(四)明確套筒、灌漿料、封堵料、保溫連接件、預埋吊件等主要材料的規格和性能指標。
(五)明確柱墻套筒灌漿連接鋼筋、樓梯連接鋼筋規格和構造等要求。
三、機電專業
(一)電氣專業圖紙應明確預制構件中防雷裝置連接要求。
(二)電氣專業圖紙應明確預制構件中預留孔洞、溝槽、預埋管線、線盒等的規格和材質要求。
(三)給排水專業圖紙應明確預制構件中預留孔洞、溝槽做法要求。
(四)暖通專業圖紙應對預制構件中預留孔洞、溝槽做法,預埋套管、管道安裝方式進行說明;應對穿過預制構件部位采取的防水、防火、隔聲、保溫等措施進行明確。
附件3: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質量技術管控要點
一、預制構件運輸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構件質量;現場存放應當遵守相關標準規范,滿足相應的質量安全要求,預制構件堆放超標時,應對支墊、地基承載力進行驗算。
二、預制構件安裝專項施工方案附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施工總平面布置圖、預制構件平面布置及吊裝流程圖、預制構件安裝示意圖、水平構件支撐排架圖、豎向構件支撐圖等。
三、采用鋼筋套筒灌漿連接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筋套筒灌漿連接的施工及驗收應當符合現行《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和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灌漿施工應當按照關鍵施工工序進行質量控制。
(二)灌漿施工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接頭工藝檢驗。工藝檢驗應完全模擬現場施工條件,接頭制作應由現場灌漿單位(隊伍)完成。
(三)鋼筋連接用套筒灌漿料、水泥基灌漿料、封堵料、座漿料其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當符合現行標準和設計要求,并按規定分類標識、堆放,嚴禁混用。
(四)灌漿操作全過程應當有專職檢驗人員負責旁站監督并及時形成施工質量檢查記錄。在灌漿施工和驗收過程中,灌漿工和監理人員應當共同持標示牌驗收并拍照,標示牌信息應當明確標示工程名稱、工程部位、灌漿時間、灌漿作業人員姓名、作業證號、施工自檢和監理驗收人員姓名等必要信息。
(五)鋼筋套筒灌漿連接質量檢測,檢測方法可參照《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套筒灌漿質量檢測技術規程》(T/CECS 683)中的規定,可采用鉆孔內窺鏡法進行套筒灌漿飽滿性檢測。
不合格判定標準參照如下:對單套筒灌漿飽滿性的判定,套筒灌漿缺陷長度大于1倍連接鋼筋直徑的,判定為不合格。對套筒灌漿飽滿性的批量判定,以每層為一個批次,檢測合格率不小于80%的,該批判定為合格,檢測合格率小于80%的,該批判定為不合格;批次中存在單個套筒灌漿缺陷長度大于1.5倍連接鋼筋直徑的,該批判定為不合格。
四、未經設計允許,嚴禁擅自對預制構件開洞、鋼筋切割。預制構件安裝過程的臨時支撐和拉結應當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構件連接部位后澆混凝土及灌漿料的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措施。
五、首件生產、首段安裝驗收完成后,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已完成項目的生產、施工情況進行總結,對該首件生產、首段安裝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自評意見和相應質量改進措施,報監理和建設單位。
六、應當加強預制外墻板拼縫處、預制外墻板與現澆墻體相交處等細部防水和保溫的施工質量控制。按照有關規定,在拼縫處進行現場淋水試驗,試驗方法按照現行《建筑幕墻》(GB/T21086)附錄D實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發